律例馆提调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。顺治二年(1654)设律例馆,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。乾隆七年(1742),律例馆并入刑部,仍设提调官一人,以刑部司员兼充。后定满、汉各四人、掌章奏、文移、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。凡各司案件有应驳及应更正者,呈堂交馆稽核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。顺治二年(1654)设律例馆,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。乾隆七年(1742),律例馆并入刑部,仍设提调官一人,以刑部司员兼充。后定满、汉各四人、掌章奏、文移、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。凡各司案件有应驳及应更正者,呈堂交馆稽核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1320—1363元沔阳(今湖北仙桃)人。渔家子,曾为县吏。参加天完红巾军,隶丞相倪文俊为簿书掾,以功升元帅。至正十七年(1357)九月,以倪文俊谋害天完帝徐寿辉,杀文俊,遂并其军。自称宣慰使,旋改称
一卷。清王植(1685-?)撰。植字怀三,一作槐三,号戆思,直隶深泽(今属河北)人。康熙进士,官至邳州知州。其人记闻博洽,于经史百家皆有研究。著有《四书参注》、《读史纲要》、《韵学》等。此书纪历代帝王
同“林宗巾”。宋葛立方《满庭芳.簪梅》词:“吾年今老矣,佳人薄相,笑插林巾。”
官署名。明洪武二十三年(1390)置,掌漕运、军储出纳科粮。后改隶户部十三清吏司。清沿置,隶户部十四清吏司,以经承为长官,掌漕粮、仓储事务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官名。南朝梁武帝普通六年(525) 刊正将军名号时置,列武职三十四班中的八班。陈沿置,拟八品,比秩六百石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?—1681清四川瓦寺土司。藏族。先世乌斯藏加渴人,明封颁宣慰使,世袭土司职。清顺治九年(1652),平定全蜀,以首倡投诚,缴宣慰使印,奉旨给瓦寺安抚使印、号纸一道。康熙二年(1663),以杂谷阿朋作
泛指历正、司分、司至、司开、司闭五官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:“少昊鸟师鸟名。”注:“张晏曰:少昊之立,凤鸟适至,因以名官。凤鸟氏为历正,玄鸟司分,伯赵司至,青鸟司开,丹鸟司闭。师古曰:玄鸟,燕也。伯
?—1422明河南永宁(今洛宁)人,字大本。洪武时,以国子生擢山西按察佥事。永乐初官至工部尚书。永康九年(1411)奉命开会通河,用汶上老人白英策,于南旺引汶水注入,并置闸三十八,因地势节制水流。复督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天官府太府中大夫缝工上士佐官,正二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