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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律

唐代法典的总称。唐与隋一样,律、令(对各种制度所做的具体规定)、格(对律令所做的补充和修改)、式(各种行政法规)并行,以律为主。唐主要有武德律、贞观律、永徽律和开元律。武德元年(公元618年)。高祖诏裴寂、殷开山等以隋开皇律为准,增删损益,更撰律令。武德七年成,颁行天下。是为武德律。贞观时,太宗命房玄龄、长孙无忌再加修定。贞观十一年(公元637年)颁新格于天下,是为贞观律。后,长孙无忌、李勣、于志宁等又进一步修改,成律十二卷,令三十卷,式四十卷,分格二部,有关官署曹司规定者为留司格;有关全国者为散颁格。散颁格下至州县,留司格为各有关部门使用。新律永徽二年(公元651年)颁行,是为永徽律。永徽三年五月,高宗因律文没有统一的解释,执行起来没有凭准,乃下诏修定疏议。太尉长孙无忌、司空李勣、尚书左仆射于志宁等奉命撰修,成书三十卷。全书以律文为经,按律十二篇的顺序,对五百零二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铨解和疏释,并设置问答,辨异析疑,且在解释律文的同时,叙其源流,发挥其微义,补充其未周未备,大大丰富了律文的内容。永徽四年颁行天下,具有法律效力。《唐律疏议》撰定后,历经高宗、武后、中宗、玄宗等朝,做过一些修改,但大多限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的修订,没有多大实质性的变化。《唐律疏议》不仅是对唐律的注释,而且是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。唐代的律、令、格、式荡然无存,唯留《唐律疏议》于世,故更具有重要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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