诬告法
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。明太祖朱元璋认为: “奸徒不抵,善人被诬者多矣”,于是规定“自今告谋反不实者,抵罪”。永乐元年(公元1403年), 专定《诬告法》,其中规定:诬告三、四人者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诬告五、六人者杖一百、流放三千里。诬告十人以上者,凌迟处死, 枭首其乡,家属流放边远地区。明代对诬告者,加等治罪。如被诬告当笞罪者,加所诬罪二等。流徒杖罪者,加所诬罪三等。诬人死罪已决者,反坐以死刑。
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。明太祖朱元璋认为: “奸徒不抵,善人被诬者多矣”,于是规定“自今告谋反不实者,抵罪”。永乐元年(公元1403年), 专定《诬告法》,其中规定:诬告三、四人者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诬告五、六人者杖一百、流放三千里。诬告十人以上者,凌迟处死, 枭首其乡,家属流放边远地区。明代对诬告者,加等治罪。如被诬告当笞罪者,加所诬罪二等。流徒杖罪者,加所诬罪三等。诬人死罪已决者,反坐以死刑。
在今湖北黄石市西北。《九域志》 卷6: 大冶县有磁湖。《舆地纪胜》 卷33兴国军: 磁湖 “在大冶县。东坡谓其湖边之石皆类磁石而多产菖蒲。故后人名曰磁湖”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一卷。明华允诚(1558-1648)编。允诚字汝立,号凤超,江苏无锡人。天启二年(1662年)进士,官至兵部职方司员外郎。明亡后,因不肯薙发,被执金陵而死。著有《四书大全参补》等。谱立高攀龙(1562
官名。见“左右羽林率上士”。
亦作愁思堆。在今陕西蓝田县南。《晋书·桓温传》: 东晋永和十年 (354),温由江陵北伐苻健,“健又遣子生、弟雄众数万屯峣柳、愁思塠以距温,遂大战,生亲自陷阵,杀温将应诞、刘泓,死伤千数”。《载记》
【生卒】:408—453字徽渊,济阳考城(今河南民权东)人。初为著作佐郎,累迁至吏部尚书。家贫而不营财利,馈赠一无所受。选官公平无私,不受请托。以为宋文帝起草废太子刘劭诏书,后为刘劭所杀。(,参见《南
清末北京发行京钱票的四座官银钱号之俗称。参见“乾天九号”。
即今浙江乐清市东北七十四里大荆镇。《清一统志·温州府》:大荆营“在乐清县东北一百里。本朝顺治中筑城,设参将守备驻此。雍正二年改参将为游击,移守备于大芙蓉汛”。
一作直力鞮。十六国时人。匈奴族铁弗部。其父刘卫辰乘前秦末国乱,据有朔方之地,遣他攻贺兰部,贺兰部帅贺讷降北魏。东晋太元十六年(391),又率军八九万攻魏,为魏主拓跋珪所败,被擒归北魏。弟赫连勃勃建大夏
即弘化县。治所在今甘肃庆阳县北。《方舆纪要》卷57作宏化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