诬告法
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。明太祖朱元璋认为: “奸徒不抵,善人被诬者多矣”,于是规定“自今告谋反不实者,抵罪”。永乐元年(公元1403年), 专定《诬告法》,其中规定:诬告三、四人者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诬告五、六人者杖一百、流放三千里。诬告十人以上者,凌迟处死, 枭首其乡,家属流放边远地区。明代对诬告者,加等治罪。如被诬告当笞罪者,加所诬罪二等。流徒杖罪者,加所诬罪三等。诬人死罪已决者,反坐以死刑。
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。明太祖朱元璋认为: “奸徒不抵,善人被诬者多矣”,于是规定“自今告谋反不实者,抵罪”。永乐元年(公元1403年), 专定《诬告法》,其中规定:诬告三、四人者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诬告五、六人者杖一百、流放三千里。诬告十人以上者,凌迟处死, 枭首其乡,家属流放边远地区。明代对诬告者,加等治罪。如被诬告当笞罪者,加所诬罪二等。流徒杖罪者,加所诬罪三等。诬人死罪已决者,反坐以死刑。
北魏置,在今安徽怀远县西北。《南齐书·崔祖思传》: 南齐建元二年 (480),“虏 (指魏人) 攻钟离,崔文仲击破之。又遣军主崔孝伯等过淮攻拔虏茌眉戍”。即此。在今安徽省怀远县西北。南朝齐建元二年(4
《国语.晋语二》:“主孟啖我,我教兹暇豫事君。”韦昭注:“大夫之妻称主,从夫称也。孟,里克妻字。”后借指主人之妻。宋苏轼《与赵陈同过欧阳叔弼所治小斋戏作》诗:“主孟当啖我,玉鳞金尾鱼。”【词语主孟】
犹长者车。杜甫《酬韦韶州见寄》:“深惭长者辙,时引故人车。”
书名。唐王玄览著。二卷。援《老子》“可道”、“常道”命题,并杂以佛教思想。认为“常道,生天地,恒常实在”;“可道生众生,无常不实”。主张众生修行应摆脱生死,灭绝知见,达到与天地恒常的“常道”境界,即谓
邪恶之徒的幸运,就是好人的灾难。语出《旧唐书.太宗纪上》:“太宗谓侍臣曰:‘天下愚人好犯宪章,凡赦宥之恩,唯及不轨之辈。古语曰:“小人之幸,君子之不幸。”一岁再赦,好人喑哑。’”唐.刘知几《应制表陈四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官名。宋太祖开宝六年(973),开封府置,左、右各一员,为军巡使副职。后陪都河南府、应天府、大名府亦置,为军巡院副长官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定为从八品。哲宗元祐(1086—1093)中
二卷。清程枚(约1808年前后在世)撰。程枚字时斋,海州(今属江苏连云港市)人。海州板浦监生。两淮巡盐御史伊龄阿奉旨删改古今杂剧传奇,以黄文旸为总校,程枚和凌廷堪皆任分校。此传抄本未著撰者姓名,据书前
157—198东汉末东莱牟平(今山东烟台西)人,字正礼。举孝廉,为郎中,除下邑长。后弃官。避乱淮浦,诏以为扬州刺史、振武将军。时袁术已据州治所寿春(今安徽寿县),乃渡江屯曲阿(治今江苏丹阳)。袁术自置
诗集。唐庄南杰撰。《直斋书录解题·诗集类上》著录《庄南杰集》一卷。《宋史·艺文志七》著录《庄南杰杂歌行》一卷。《唐才子传·庄南杰》谓集二卷,今行。其集已佚。《全唐诗》存诗九首,《全唐诗补编》补一首、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