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lA国学网 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盟旗制度

盟旗制度

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。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(1624)至乾隆三十六年(1771)近150年中,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,按照“建其众”以“分其势”,的统治意图,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,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,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。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,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,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,直隶理藩院,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※“札萨克”治理者,称※“札萨克旗”,内蒙古、喀尔喀、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。此类旗数甚多,内有内札萨克49旗,外札萨克150旗。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,改编或混编为旗,由中央派遣大臣、都统、将军直辖,设总管领之,称“总管旗”,内属察哈尔旗、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。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,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,平时执掌行政、司法、征税等事务。旗下设佐,置佐领,辖旗丁150人,每4至5佐,设参领1人统率。佐下每10户设1“什长”,为基层单位负责人。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,掌本领地内宗教、行政、司法、税收事宜的“喇嘛旗”,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。盟为旗的会盟组织,合数旗而成,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,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,以部首领为盟长者。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,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、练兵、检查财务、清理民刑案件等。盟非一级行政机构,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。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。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,可会同审理。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,有责任随时告发。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,须受中央统辖、节制,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,地方性重大事件,须报有关将军、都统、大臣会办。解放后,盟旗制度废除,只保留盟旗称谓,盟相当于专区,旗相当于县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两河口堡

    在今四川南江县南下两乡(两河口)。《方舆纪要》卷68南江县“诸葛寨”条下:“两河口堡,在县南百八十里。”

  • 都朱

    读音:Dūzhū【源】见《复姓录》(444)。《姓氏词典》 引 《复姓录》 收载,未详其源。

  • 征虏将军

    ①武官名号。东汉初年有征虏将军祭遵。② 官名。三国、魏、晋、南朝宋、齐、梁及北魏为武官,亦作为高级文职官员的加官。三国魏、晋、南朝宋为第三品。梁武帝天监七年(508) 置智威、仁威、勇威、信威、严威等

  • 鸿胪丞

    官名。南朝梁、陈为鸿胪卿副贰,梁二班、陈八品。北齐置一员,为鸿胪寺处理日常公务的事务官,位次少卿,七品。历朝沿置,亦称“鸿胪寺丞”。隋、唐、五代置二员,隋初正七品,炀帝改从五品,唐从六品上。唐高宗、武

  • 司馬

    读音:Sīmǎ【源】 ①周宣王时重黎裔孙程伯休父为司马(相传为少昊帝所设官,为天下军事长官,《周礼》属夏官),克平徐方,赐以官族为司马氏(1,6,7,12,17)。②春秋时宋公族有司马氏(17)。③春

  • 光绪广南府志

    书名。地方志书。4卷。清林则徐(1785—1850,字少修,福建侯官人,汉族)等修纂。成书年月不详。卷1记星野、山川、建置、疆域、城池;卷2写学校、风俗、民户、田赋、祭祀;卷3写兵防、邮旅、秩官(附土

  • 十二峰

    《读史方舆纪要》六六《巫山》:“在四川巫山县东,即巫峡。巴山山脉特起处,有十二峰,……”唐.令狐楚纂《御览诗》李端《巫山高》:“巫山十二峰,皆在碧虚中。”因巫山有十二峰,故以十二峰为巫山之代称。又诗人

  • 危宿

    ①星官名。二十八宿之一。北方玄武七宿的第五宿。有星三颗:危宿一(宝瓶座α)在天赤道上,危宿二(飞马座θ),危宿三(飞马座ε)。以南星为距星。《史记·天官书》:“危为盖屋。”司马贞索隐:“宋均云:危上一

  • 辞不失

    即“习不失”。

  • #元灏

    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