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蒙古律例

书名。清政府为维护和巩固对内蒙古的统治,在蒙古族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法规。崇德八年(1643)初颁,乾隆六年(1741)重订,六十年(1795)再次增订,以蒙、满、汉3种文字刊印颁行。共12项,209条,其中官衔24条,户口、差徭23条,朝贡9条,会盟、行军13条,边境卡哨17条,盗贼35条,人命10条,首告5条,捕亡20条,杂犯18条,喇嘛例6条,断狱29条。整个法规,对蒙古王公贵族的封建持权,规定极详,保护甚力,其过失处分一律从轻;而对牧民应承担的封建义务,则规定极为苛细。过失罪(包括对王公台吉的语言诽谤罪)罚一律严,是一部维护封建统治的法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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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读音:chú刍氏,见《姓苑》。本姓邹,去邑或为刍。(见《姓考》)楚君负刍之后,负刍失国,后人以为氏,又或李刍积者,以职为氏。(见《姓氏考略》)

  • 即“丘浮尤鞮单于”(593页)。

  • 长池场

    在今四川南江县西南一百二十里长赤镇。《清史稿·杨继晓传》:嘉庆初, 白莲教义军“破南江,距县境长池数十里,县令始速继晓出御”。1933年川陕革命根据地置长赤县治此。

  • 中壬

    即“仲壬”。

  • #元灏

    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
  • 张峤

    【介绍】:宋建州崇安人,字景山。张霭子。避五代乱世,隐于武夷山南,渔钓自适。南唐平,仕宋。通判歙州,会庐山卢绛反,兵势颇盛,或请少避,答曰不敢负国,唯有死战。以司门员外郎请老归里,寻诏入朝。太宗太平兴

  • 南北选

    又称南北通注铨法。金科举取士,初分南北两选,后南北通选,只设词赋一科,每科限取六七十人。

  • 和有礼

    【介绍】:明山东丘县人,字範六。以明经荐举,考县丞,不就。归,以讲学授徒为业。崇祯十一年清军南下山东。兵至丘县,有礼死之。

  • 辄勒克

    参见“察拉克”(2473页)。

  • 南王府

    即“南大王院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