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米
余(餘)
清代漕费之一。凡漕粮无论正兑、改兑,其随漕耗米中例给运军之漕船回空之食米。定例随正米交仓,折价收买。或抵本船挂欠,或抵本帮挂欠,或卖于别帮抵欠。总之通行留仓,不准出仓。在河水浅阻,沿途迟滞,丁力疲乏情况下,有特准缓交或免交。嘉庆以后,有时特准粜卖。
清代漕费之一。凡漕粮无论正兑、改兑,其随漕耗米中例给运军之漕船回空之食米。定例随正米交仓,折价收买。或抵本船挂欠,或抵本帮挂欠,或卖于别帮抵欠。总之通行留仓,不准出仓。在河水浅阻,沿途迟滞,丁力疲乏情况下,有特准缓交或免交。嘉庆以后,有时特准粜卖。
同“箕裘弓冶”。元耶律楚材《冬夜弹琴颇有所得作诗三十韵以遗犹子兰》诗:“能继箕裘业,待予犹季叔。”
同“绝裾”。柳亚子《初度将及预赋》之一:“过江早绝温郎袂,负米终惭仲子薪。”
明代学校制度。国子监监生学习一定期限后,可以父母俱在为名,请求回家肄业读书,并可复班。明后期,例监日多,凡纳粟、纳银者,俱照例放回。有未冠纳粟监生,自入监时计算,在乡长达十年,始允复班。
见“仁裕”(315页)。
战国时人。秦将。秦昭王元年(前306)伐楚,为楚将昭雎战败于重丘(今河南泌阳西北)。见《战国策·楚策二》。
甘肃中卫(今属宁夏)人。乾隆三十七年(1772)以甲卫营外委从征金川,屡立功,累官至甘肃肃州镇、广东高廉等镇总兵。乾隆五十二年(1787)率部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,累官至提督,历任福建陆路、广西、湖广等
官署名。①清朝内务府所辖三院之一。与上驷院、奉宸苑合称“内三院。顺治十八年(1661),改兵仗局设。掌陈设御用兵仗、修造器械及本院官员奖惩、俸饷诸事。置兼管事务大臣,无定员。另设卿二人,郎中一人,主事
契丹遥辇氏八部之一,与突吕不部为兄弟部落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见《产育宝庆集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