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奏本

①泛指上奏的文书。宋孔平仲《孔氏谈苑·吕申公不悦范希文》:“希文答元昊书,录本奏呈。吕在中书自语曰:‘岂有边帅与叛臣通书!’又云:‘奏本如此,又不知真所与书中何言也。’”②文书名。原为明初臣民向皇帝奏事进言所用的唯一文书,后规定:凡内外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,此外,若循例奏报奏贺,及乞恩、认罪、缴敕、谢恩等项私事,俱用奏本。清沿明制,题、奏本章并行,格式亦同于明制,为在京各衙门堂官、科道言官等及地方将军、督抚、都统、副都统、提镇等高级文武官员奏陈公私事务所使用的主要文书。二者运转过程及处理程序亦均相同。清初,题本及奏本的使用范围有所混乱,雍正三年(1725)始定:凡奏报公务,皆用题本,用印具题;本身私事,均用奏本,虽有印之官,不准用印。但在实际使用中,亦常有非公事用奏本且用印者。后因奏折文书日益盛行,除密奏事件外,其所奏事项往往与奏本相重复,至乾隆十五年(1750),遂下令废奏本而不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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