户婚律
唐律第四篇名。北齐名婚户律,隋改为户婚,唐因之。即关于户籍、土地、赋税、婚姻等方面的刑法。如脱漏户口,私出家为僧道,祖父母、父母在别籍异财(分家);占田过限,卖口分田,田畴荒芜;违法课赋役,违期输课税物;居父母丧嫁娶,同姓为婚,有妻更娶,以妻为妾,奴娶良人为妻等皆处以相应刑罚。共四十六条。
唐律第四篇名。北齐名婚户律,隋改为户婚,唐因之。即关于户籍、土地、赋税、婚姻等方面的刑法。如脱漏户口,私出家为僧道,祖父母、父母在别籍异财(分家);占田过限,卖口分田,田畴荒芜;违法课赋役,违期输课税物;居父母丧嫁娶,同姓为婚,有妻更娶,以妻为妾,奴娶良人为妻等皆处以相应刑罚。共四十六条。
参见:人之水镜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?—730唐代契丹部落联盟首领。又作李邵固、李召固。出自大贺氏族。前首领※咄于(吐于、李吐于)之弟(一作契丹反唐首领※李尽忠弟)。时契丹与唐友好,开元十三年(725),因兄咄于与部落军事首领可突于不协
官署名。(1)明代户部十二属部之一。洪武二十三年(1390),改原民部、度支部、金部、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,各以布政使司为别,山东部为其中之一。领山东布政司户口、钱粮等事。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,主事
四十卷。清邓汉仪(约1685前后在世)撰。邓汉仪,字孝威,泰州(江苏扬州)人。少颖悟,日读数千言。康熙十八年(1679)召试“博学鸿儒”科,因年老授内阁中书舍人。试归后,日以吟觞自适、或扁舟至郡,坐卧
对回族人的称谓。参见回回(779页)、“回族”(779页)。
①源出今安徽休宁县南九十里松山,北经五城镇西, 至龙湾溪口入率水,今称颜公溪。《寰宇记》卷104休宁县:五城水“源出县城南,北流。水旁有五城村,古之大镇,有五城斜偶相对”。②即今四川涪江支流凯江。《水
【介绍】:穆宗时人。魏博节度使李愬之衙门将。尝梦见一道士赠诗1首,言李愬不久将升仙而去。后果如道士所言。《全唐诗》收其梦中所得诗1首。
在今广东信宜县北。《方舆纪要》卷104信宜县:中道镇在“县东北五十里。东川所经也。有巡司,洪武中置”。古镇名。在今广东省信宜市东北中道坡。《读史方舆纪要》:信宜县,中道镇,“县东北五十里,东川所经也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070邛部川(今四川越西)蛮人。庆历间,其王咩墨扰边,为其部族首领苴克所杀死。熙宁三年(1070),苴克遣使来贺登宝位,自称“大渡河南邛部川山前、山后百蛮都首领”,赐敕书、器币、衣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