群盗
刑法名。结伙为盗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其为群盗,令赎鬼薪鋈足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引张裴曰:“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。”秦律规定,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为从重惩罚的一条界限,《法律答问》: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以为城旦;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。”封建统治者又常以群盗污蔑起义农民,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:“迺率其曹偶,亡之江中为群盗。”
刑法名。结伙为盗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其为群盗,令赎鬼薪鋈足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引张裴曰:“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。”秦律规定,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为从重惩罚的一条界限,《法律答问》: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以为城旦;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。”封建统治者又常以群盗污蔑起义农民,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:“迺率其曹偶,亡之江中为群盗。”
即思灵山。在今广西桂平县西五里。《方舆纪要》 卷108桂平县: 思陵山 “一名西山,亦曰西陵。秀峙穹窿,映带府治。上有三清岩”。
燕子春社时来,秋社时去;鸿雁秋时来,春时去。以此比喻刚刚相见,立即又相分别。宋代苏轼《送陈睦知潭州》诗:“有如社燕与秋鸿,相逢未稳还相送。”并列 春社之日燕来,秋社之日去雁,则春社之日去,秋社之日来。
明置,即今贵州黄平县西北大翁铺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【生卒】:前505—前436【介绍】:春秋末鲁国南武城人,名参,字子舆。曾晰子。孔子弟子。曾为小吏。以孝行见称,主张“慎终追远,民德归厚”。提出“吾日三省吾身”修养方法。相传著《大学》,并传其学于子思
书名。一名《偾城始末录》。清法芝瑞(隐园居士)撰。一卷。道光二十二年(1842)英军攻陷镇江,时法氏在城中,六日后逃出。此编即整理当时日记而成。其中道光二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至六月十六日,每日均有记叙,其
魏犨之子。继父爵为晋大夫,由魏徙其治邑于霍。
?—982辽蓟州玉田(今属河北)人。韩知古之子。以善医侍太祖及述律皇后,后视之犹子。穆宗时,为太祖庙详稳,与耶律贤(景宗)相善。景宗即位,为上京留守,改南京留守,封燕王。乾亨元年(979),宋灭北汉,
【介绍】:广平(今河北鸡泽)人。天宝初,官醴泉尉,后转太子正字。十三载,任监察御史。宽有诗名,与李白有交往,李白称其“阎公汉庭旧,沉郁富才力。价重铜龙楼,声高重门侧。”(《酬坊州王司马与阎正字对雪见赠
见“萧柳”(1990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