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诉
法律名词。指越级申诉。自汉至清皆禁止越诉。《唐律疏议·斗讼》规定,越诉及受理越诉者,各笞四十。邀皇帝车驾于仪仗外俯伏及挝登闻鼓以申诉冤枉者不在禁限。《元史·刑法志》规定,告人罪者,自下而上,不得越诉;但陈诉官吏受贿不法,径赴宪司者,不以越诉论。《明律·刑律》诉讼门越诉条规定,凡军民词讼,皆须自下而上陈告,若越本管官司,辄赴上司称诉者,笞五十。
法律名词。指越级申诉。自汉至清皆禁止越诉。《唐律疏议·斗讼》规定,越诉及受理越诉者,各笞四十。邀皇帝车驾于仪仗外俯伏及挝登闻鼓以申诉冤枉者不在禁限。《元史·刑法志》规定,告人罪者,自下而上,不得越诉;但陈诉官吏受贿不法,径赴宪司者,不以越诉论。《明律·刑律》诉讼门越诉条规定,凡军民词讼,皆须自下而上陈告,若越本管官司,辄赴上司称诉者,笞五十。
北宋贡举九经、五经、开元礼、三史、三传、三礼、学究、明法部科统称。其地位次于进士科。经礼部试、殿试合格,即获本科及第、出身或同出身。神宗时罢,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。哲宗时复设春秋科通礼科等,又立经明行
抛掷性火器。用于明代。形式有三:(一)用薄胎素板,糊成方砖样,板匣一个,长一尺,阔四寸,高二寸。开一头,用松香熬化,荡在匣内,硫黄末掺上,入火药一斤四两,飞燕与纸爆各二十,铁蒺藜三十,外用油纸四五层封
六种,十三卷。清顾湘编。顾湘,自号石墩山人,常熟(今江苏常熟)人。生卒年不详。清代藏书家。《玲珑山馆从刻》收书六种:唐张参《五经文字》三卷、唐唐玄度新加《九经字样》一卷、唐刘赓《稽瑞》一卷、宋娄机《班
①西晋置,属义阳郡。治所在今湖北随州市西北。南朝宋改置阙西县。②南朝宋置,属南义阳郡。治所在今湖南安乡县西南。南齐以后废。古县名。西晋置,治今湖北省随州市西北,属义阳郡。南朝宋改作阙西县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161历欧里不群牧使。正隆末,契丹人撒八为乱,遇害。
官名。渤海国十卫之一右罴卫长官,置一人。
周代指中士、下士。《逸周书·王会》:“中台之外,其右泰士,台右弥士。”王应麟云:“弥士,盖中士、下士。”
十四卷。《附录》一卷。明韩世能(约1582年前后在世)撰。韩世能字存良,长洲(今江苏苏州)人。生卒不详。隆庆二年(1568年)进士,选庶吉士。官至南京礼部侍郎。著有《云东拾草》。世能以鉴藏书画名一时,
同“贯虱心”。清黄宗羲《明儒学案.蕺山学案》:“若于此处查考分明,如贯虱车轮,更无躲闪。”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