鬼薪
刑法名目。徒刑的一种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当耐为鬼薪未断,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,是谓当刑鬼薪。”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裴駰集解引应劭曰:“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。”又如淳曰:“律说,鬼薪作三岁。”汉代沿用。鬼薪按照附加刑可分为鬼薪、耐为鬼薪、刑为鬼薪等。
刑法名目。徒刑的一种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当耐为鬼薪未断,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,是谓当刑鬼薪。”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裴駰集解引应劭曰:“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。”又如淳曰:“律说,鬼薪作三岁。”汉代沿用。鬼薪按照附加刑可分为鬼薪、耐为鬼薪、刑为鬼薪等。
官名。清朝内阁典籍厅之办事官员。康熙九年(1670)改内三院为内阁后设。满、汉、汉军各二人。正七品。负责出纳文移及收贮红本、图籍等事项,并保管典籍厅关防。官名。清置,见“内阁典籍厅”。
亦称市肆门摊税。明代商税之一。征于城乡店铺及支棚摆摊商贩。按其资产分定等则,各有定额,按期至税课司(局)交纳。
珍爱:珍惜喜爱。 意谓令人宝爱的一定不是寻常的事物。语出唐.韩愈《答刘正夫书》:“足下家中百物,皆赖而用也,然其所珍爱者必非常物。夫君子之于文,岂异于是乎?”清.刘大櫆《论文偶记》:“文贵奇,所谓珍
【介绍】:清江苏吴县人,字皋若。善山水人物写照。
?—1635又作吴讷格。清蒙古正白旗人,博尔济吉忒氏。天命间携七十二人归附后金。通蒙、汉文,赐号“巴克什”。天命十一年(1626),随努尔哈赤攻明,进三等总兵官。皇太极即位,总管蒙古军,位在八大臣之上
读音:Gá【源】 ①唐时吐蕃松赞干布名相噶禄东赞之后有噶氏(397)。②汉族姓,见《续通志·氏族略》(24)。③清时蒙古人姓(260)。【布】 台湾台北(68,261)、河南潢川等地均有此姓。【人】
《左传.襄公三年》:“晋侯之弟扬干乱其行于曲梁,魏绛戮其仆。”春秋时,晋侯之弟扬干在鸡泽会盟时,带兵无方,乱了兵车之军容行阵,时魏绛为中军司马杀了扬干的御车夫,表示对他的惩做。后因用为严肃法纪的典故。
一卷。明李清(详见《南北史合注》)撰。《袁督师计斩毛文龙始末》记崇祯二年(1629)袁崇焕斩杀明将毛文龙事。明毛文龙据兵皮岛,与清暗地勾通,不听号令,且冒兵克饷,扰害辽东、登莱、高丽及海上商民。袁崇焕
见《亢仓子》。
即“乙弥泥熟俟利苾可汗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