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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经纪闻

四卷,附一卷。清管同(1780-1831)撰。管同字异之,江苏上元(今南京市)人,经学家、散文家。道光乙酉举人。姚鼐主讲钟山学院,从学,称姚门高足。乡举为侍郎陈用光所拔。同县邓廷桢为安徽巡抚时,延请管同教授其子六年。赴京城时卒于宿迁途中,享年五十二岁。管同有经世之志,为学不守章句,曾撰文抨击流风世俗,颇切中时弊。以文名家,其雄峻清新,简严精邃,能曲当法度。又善于作诗,人称得苏、黄之朗俊。姚鼐赞其“才气当时无出其右者”。除本书外,他著尚有《因寄轩诗文集》、《皖水词存》、《战国地理考》、《文中子考》、《四书纪闻》、《孟子年谱》等。本书原定名为《五经纪闻》和《四书纪闻》,校刊时,把《大学》、《中庸》归并入《礼》,而把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附在五经之后,因此称为“七经”。书中一至二卷说五经,《易》仅仅一条,《公羊》也只一条,又空缺《穀梁》,只有说《书》、《诗》稍多。三至四卷,说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,卷前有邓廷桢和方损之(东树)所作二序。方东树序中引述阮元的话,认为本书中精核占十分之二三,未妥的占十分之二三,人所已透发而书中还未透的也占十分之二三,不知是否果真出于阮元之口。而方东树在每一条下多附己见,与管同立异。大抵管同所致疑于朱熹的地方,方东树都不以为然,并对朱熹学说中最害理的论点曲加解说。当然,也不无订正。管同所说,颇有见地之处不少。如“流宥五刑”,援引范蜀公正书,认为舜创制五刑,以宥三苗的劓、刖、剕、宫、大辟,因此舜时的四凶之罪,也仅只流放殛,那么不采用肉刑就可想而知了。所谓“象以典刑”,就如同画衣冠、易章服以为戮一样。所以命皋陶说:“五刑有服”,是已用流放代替五刑了,因而接着说:“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”,前后辞意明白相承。又《盘庚》上篇有“盘庚与王曰并见”,下篇却只说盘庚而不说及王,管同经过考据,认为前面所称的“王”,是阳甲,其时阳甲在位,盘庚还是臣子,因此告诉众人说,找王来,“既爰宅于兹。”盘庚既把此意告知众人,而后阳甲又命众人全都集合于庭,又告以己意,因此其辞前后相同,不嫌重复。又根据《郊特牲》“大夫强而君杀之,义也,由三桓始也”,认为是三桓的子孙被鲁国诛杀。推证于穆公时,公仪子为政,子柳、子思为臣,又经四五传至景公、平公,其时鲁国想使乐正子当政,慎子为将军,而季孙为司徒,叔孙为司马。世代执掌鲁国大权,都不曾再见。孔子说三桓之子孙衰微,其言已应验了。如此之类,大概就是邓廷桢序中所称“直破二千年先儒传注之误”的具体体现。书中较多引用姚鼐的《九经说》,则是古文家一脉相承之处。只是《大学》、《中庸》,历来与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相提并论,称为“四书”,而且原书本已分帙,宜保持原貌为好。书后附有管同文章二篇、方东树文章三篇,所谈论的都是治河的事,而与《禹贡》相关。有道光刊本(民国时曾影印出版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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