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匮要略方论
见《金匮要略》。
见《金匮要略》。
读音:Sūmùchá【源】 清蒙古八旗姓。世居鄂尔多斯(23,63,260)。清代蒙古族姓氏。世居鄂尔多斯地方,为蒙八旗姓氏之一。《清通志·氏族略》收载。
南朝宋.范晔《后汉书.明帝纪》:“(明)帝遵奉建武制度,无敢违者。后宫之家,不得封侯与政。馆陶公主为子求郎,不许,而赐钱千万。谓群臣曰:‘郎官上应列宿(众星宿),出宰百里,有非其人,则民受其殃,是以难
十二卷。清江永(详见《四书典林》)撰。是书分帝王、古贤、圣贤、诸侯、大夫、杂人、列女各部,凡二百余人,大旨为举业而作,但跟坊行诸本迥然有别。向来援引错谬,江永都一一为之订正删削,其中尤其重要者,如孔子
历(曆)辽穆宗年号(951—969)。凡十九年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无卷数。清李源撰。源字巨涛,山东利津人,乾隆进士,官至台州知府。此书无卷数,宗主折中、述义并兼采诸家以补程朱之阙。作者偶引史事,以显其义。为了便于初学,故取平易简明。据其自序,此书另附有论互体卦变一篇
宋朝公人与吏人合称。担任管理仓场、库务、馆驿、津渡、纲运、牢狱等具体事务者,通常称为公人,有衙前、专副、库子、秤子、拣子、掐子、所由、拦头、狱子、杖直等名目。担任狱讼、帐目、遣发、书写等文职者,通常称
有禄位的官员,犯了过错,则罚以鞭刑。语出《书.舜典》:“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。”孙星衍注疏:“庶人在官有禄者,过则加之鞭笞也。”《三国志.魏志.明帝纪》:“鞭作官刑,所以纠慢怠也。”
不分卷。清王尚概撰。尚概字季平,号羲川,天水(今甘肃天水)人。潜心经义,所著有《十三经管见》及《诸经贯解》若干卷。该书撰成于清道光年间,到民国年间才由其曾孙王汝翼将该书与《易解》等合刊为《羲川遗书》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仿《周礼》职内置,北周沿置。天官府计部中大夫属官,掌赋税等国家各项收入的帐簿,定期与掌出上士所管的财政支出帐目核对,以掌握国家所存资财。设掌纳中士以佐其职。正三命。隋文帝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