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略
【综】 北魏时代北姓。后改为苏氏,见《魏书·官氏志》(6,7,12,27,60)。一说,即拔略氏(70)。亦作〔拔畧〕(7)。【人】拔略昶,北魏时都督(6,21)。
历史上代北地区复姓。《郑通志·氏族略》收载,亦见于《魏书·官氏志》。后魏有都督拔略·昶。后改为苏氏。
【综】 北魏时代北姓。后改为苏氏,见《魏书·官氏志》(6,7,12,27,60)。一说,即拔略氏(70)。亦作〔拔畧〕(7)。【人】拔略昶,北魏时都督(6,21)。
历史上代北地区复姓。《郑通志·氏族略》收载,亦见于《魏书·官氏志》。后魏有都督拔略·昶。后改为苏氏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书名。清马毓桂著。马氏于光绪二十六年(1900)八月任河北河间知县,即全力镇压义和团。越二年,辑所拟告示、函牍、禀、谕成此编,分《武垣定乱禀牍》、《学治药言》二编。为研究义和团运动参考资料。有光绪二十
?—1207南宋利州昭化(今四川广元西南)人,祖籍成都。字子渊。倜傥有大志,善骑射。历任川北地方仓官,倾财养士,沿边忠义之士服其才。开禧二年(1206),吴曦叛宋,他与安丙、李好义等密结义士,合谋刺杀
见“上甲”。
【介绍】:唐雍州万年人,字万。李適子。弱冠以明经及第。玄宗开元间历任鹿邑、虞城、金城三县尉,与李白有过从。天宝间卒。有集,佚。
唐开元二十一年(733)分江南道置。为十五道之一。治黔州(今重庆彭水县)。辖境相当今贵州大部、重庆小部、湖北西南部、湖南西部和广西西北部。乾元元年(758)废。
刑法用语。即以赃论罪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规定,二人以上合谋盗窃,并赃以论;非合谋,则各坐赃。《后汉书·质帝纪》:“豫章太守虞续坐赃,下狱死。”后多以坐赃入刑律。唐律列为六赃之一。指官吏虽非直
【生卒】:1275—1330【介绍】:元真定路藁城人,字文在。仁宗延祐元年领乡荐,二年春试下第。授真定路学正。泰定中调濮州教授。
宫中女官。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。六品。
科举考试用语。宋学校教官和科场考官考校试卷的一种方法。试卷有小错,考官在旁加点,大错则勾抹。各级科场规定,举人试卷不得揩改,涂注一字,须卷后计数。诗错三或五字为一“点”,三点为一“抹”,降级一等;达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