慎刑司
官署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。初名“尚方司”,后称“尚方院”,康熙十六年(1677)改慎刑司。掌审拟本府刑名事宜。凡审办案件,笞杖者自行处理,徒罪以上咨送刑部。奉旨交审重案会同三法司定拟题结。设郎中二人,员外郎八人,主事一人,委署主事一人,以及笔帖式、书吏等员。
官署名。清置,属内务府,掌府属审讯之事。初名尚方司,康熙十六年改名慎刑司。由郎中、员外郎领管。其属有主事、催长、副催长等。太监犯罪,也多由慎刑司审判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五·内务府》、《清通志·职官三》、《清会典·内务府》。
官署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。初名“尚方司”,后称“尚方院”,康熙十六年(1677)改慎刑司。掌审拟本府刑名事宜。凡审办案件,笞杖者自行处理,徒罪以上咨送刑部。奉旨交审重案会同三法司定拟题结。设郎中二人,员外郎八人,主事一人,委署主事一人,以及笔帖式、书吏等员。
官署名。清置,属内务府,掌府属审讯之事。初名尚方司,康熙十六年改名慎刑司。由郎中、员外郎领管。其属有主事、催长、副催长等。太监犯罪,也多由慎刑司审判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五·内务府》、《清通志·职官三》、《清会典·内务府》。
亦名大河、声洋水。即今山东烟台市西内甲河。《清一统志·登州府》: 清阳河 “发源栖霞县翠屏山东,绕城北流,折而东,经福山县 (今福山镇) 东北入海”。
1806—1859清蒙古正黄旗人,乌米氏,字毓仲,又字松岑,号沜园。道光进士。历任总管内务府大臣、署理藩院尚书、工部尚书。咸丰二年(1852)奏请酌行钞法,发行银钱钞币。次年奉命与王茂荫等议订官钞简要
即“不屠何”。
蛮:旧时对南方少数民族的篾称。荆:古代楚国别称。大邦:指周国。 愚蠢无知的南方荆蛮,竟敢把中国当成仇敌。语出《诗.小雅.采芑》:“蠢尔蛮荆,大邦为仇。”《世说新语.排调》:“习凿齿,孙兴公未相识,同
明万历十年(1582)置堡,属龙门所。在今河北赤城县东南五十里长伸地村。《方舆纪要》卷18龙门守御千户所:长伸地堡“边墩有镇安台等冲,口外乱泉寺一带皆部长驻牧,堡北有巡简寺,其扼险处也”。
在今云南凤庆县北百九十里。《方舆纪要》 卷118顺宁府: 虎墟河 “在府北百九十里阿城旧村之南,以河旁旧有虎穴而名。其水流入黑惠江”。
五卷。明谢复(1441-1505)撰。谢复,字一阳,祁门(今安徽祁门县)人。复一生无功名及仕途经历。少与陈献章同从吴与弼游,而复笃实胜于献章。吴与弼为当时著名经学家和诗人,复与之游,身体力行,务求自得
西汉置,属代郡。治所在今河北阳原县东南。西晋废。北魏复置,改为安阳县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金献祖绥可子,金昭祖石鲁同母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