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律草案
法律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1907)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。分总则与分则两编。第一编总则,为全编纲领,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。规定刑法之效力、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,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、规定其范围之限制。第二编分则,为刑事各种罪行的具体名目、内容及科罪、量刑与惩处办法,分三十五章三百八十三条。每类罪及量刑与惩处办法为一章,如内乱罪、国交罪、外患罪、渎职罪、重婚罪等。
法律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1907)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。分总则与分则两编。第一编总则,为全编纲领,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。规定刑法之效力、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,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、规定其范围之限制。第二编分则,为刑事各种罪行的具体名目、内容及科罪、量刑与惩处办法,分三十五章三百八十三条。每类罪及量刑与惩处办法为一章,如内乱罪、国交罪、外患罪、渎职罪、重婚罪等。
读音:Náo【源】 见《清通志·氏族略》(23)。【布】 四川中江(345)、湖南宜章(377)、北京、上海(91)、台湾新竹(64)、台北(68,261)、安徽阜阳、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均有此姓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源见“赤帝子”。喻刘邦起事推翻暴秦。《水浒传》五九回:“三日之内,早望见那座山,乃是昔日汉高祖斩蛇起义之处。”
辽代前期大臣。字寅底哂,小字兀里。契丹族。夷离堇※耶律偶思子,为辽太祖※耶律阿保机族弟。史载其性豪爽,聪慧嗜学,能通诸部语言。太祖经营之初,多预军谋。天显元年(926),契丹亡渤海,改东丹国,受任东丹
汉章帝女。封阴安公主。
三国蜀人,字子仲。家资巨万,乐善好施,路遇枯骨,必出资收敛,传说家中应遭火灾,但由于预先得到神冥的报告,虽然发生火灾,但损失极小。见晋干宝《搜神记》、晋王嘉《拾遗记》。李瀚《蒙求》:“糜竺收资,桓景登
三十卷。南宋陈均(1174-1244)撰。均字平甫,号纯斋、云岩。福州莆田(今属福建)人。曾为太学生,后力学不仕,潜心著述。著有《宋九朝编年备要》、《中兴编年举要备要》。该书原名《皇朝编年纲目备要》,
《诗经.大雅.烝民》:“衮职有缺,维仲山甫补之。”汉.毛氏传:“有衮冕者,君之上服也。仲山甫补之,善补过也。”衮职,以穿衮服任职而指代帝王。上引为《烝民》第六章末二句,意思是说周宣王如有过失,只有大臣
一卷。杨琼华撰。杨琼华,生卒年不详,字瑞芝,汉军人,廉访杨重英之女,举人姚明新之妻。清代诗人。此书刊于乾隆五十三年(1788),书前有凡例、行状,有袁枚所作序言,有蒋士铨、李元叔、吴逢圣、汪中等及小姑
1378—1425即朱高炽。明代皇帝。公元1424—1425年在位。成祖长子。洪武二十 八年(1395)册封为燕世子。朱棣起兵“靖难”,命守北平(今北京)。永乐二年(1404)立为皇太子。成祖数次北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