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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学

学校名。教习律令的国立学校。十六国后赵石勒元年(319)建,以续咸、庾景为律学祭酒。后秦姚兴亦置。《晋书·姚兴载记上》:“兴立律学于长安,召郡县散吏以授之。其通明者还之郡县,论决刑狱。”隋代置,隶大理寺,有博士八人。唐代沿置,隶国子监。设博士三人,助教一人,招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为生徒,以律令为专业,兼习格式法例。后设典学二员,定学生为二十人。宪宗元和初,东都置学生五员。北宋初置律学博士、助教,负责教授法律。神宗熙宁六年(1073)始置律学,有博士二员、正一员、教授四员,凡命官、举人皆得入学,各处一斋。习断案者考试案一道,习律令者考试大义五道。考试合格,乃得给食。凡朝廷有新颁条令,刑部即送学。元祐三年(1088),律学生不再由官给食。南宋未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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