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
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形式。其原意是依律断罪。法律条文中有关依律应科刑罚的规定,即称为科条。汉代统治者为扩大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,或改变原定刑罚,常于一条律文之下,增加若干科条。科遂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,以补充法或施行细则,如《汉书·冯野王传》:“一律两科。”汉代科条繁多,东汉“轻侮”罪科文达四五百条。故流弊百出。东汉建武中,桓谭建议“校定科比,一其法度,班下郡国,蠲除故条”。但未被光武帝采纳。
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形式。其原意是依律断罪。法律条文中有关依律应科刑罚的规定,即称为科条。汉代统治者为扩大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,或改变原定刑罚,常于一条律文之下,增加若干科条。科遂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,以补充法或施行细则,如《汉书·冯野王传》:“一律两科。”汉代科条繁多,东汉“轻侮”罪科文达四五百条。故流弊百出。东汉建武中,桓谭建议“校定科比,一其法度,班下郡国,蠲除故条”。但未被光武帝采纳。
源见“龙伯钓鳌”。美喻海上岛屿。唐罗隐《寄窦泽处士》诗之二:“鳌背楼台拂白榆,此中槎客亦踟蹰。”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二卷。隋代释智撰。智生平事迹详见《维摩诘所说经文疏》辞条。《金光明经玄义》是对北凉昙无谶所译《金光明经》的注疏。该玄义以五重玄义译经。释名中有五意:一通别,二翻译,三譬喻,四附文,五当体。譬喻立十种三
朱金城笺校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出版。全书六册,计269万字。本书笺校白氏全部诗文(包括补遗)共3700余篇,采摭历来笔记、诗话、研究专著及有关考证评论等资料,分纳入每篇作品之下。每篇诗文后均附有
※黑水羌迁居关中渭北一带者的简称。参见“黑水羌”(2227页)。
一作阿鲁沁达兰卡伦。清乾隆年间置,在今哈萨克斯坦塔尔迪库尔干东,阿拉套山北麓。清《塔尔巴哈台事宜》卷3:沁达兰卡伦“在莫多巴尔鲁克西南六十里”。
北宋置,属南川县。在今四川綦江县南一百四十里安稳镇。明于此置安稳马驿。
相传为高阳氏时八恺之一。
读音:Líshuǐ【源】 彝族姓(375)。
读音:Shì【综】 源出不详。见《新编千家姓》(73)。罕见姓氏。《新编千家姓》收载,未详其源。